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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地區銀行辦理大陸地區進出口外匯業務作業準則
(101.08.20金管銀法字第10100236430號令廢止)
條文含有附件者,請點選條號(底線連結)進入查閱。
法條內容
第 4 條
指定銀行辦理開狀銀行或代收銀行為外商銀行在大陸地區分支機構、大陸 地區銀行及其海外分支機構之出口押匯與出口託收業務時,得將有關單據 或通知逕寄開狀銀行或代收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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