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4.11.07 「本部」修正為「主管機關」。
099.10.08 一、鑑於第一類資本於吸收損失之能力較強,提高第一類資本比率有助於銀行提升自
有資本品質,強化銀行穩健經營,同時考量本會對本國銀行申設海外分支機構相
關規範之衡平性,爰於第四點第三款增訂第一類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為未達
百分之六者,不得申請設立國外子銀行。
二、原第三款款次配合調整為第四款。
102.01.14 因應巴塞爾資本協定三及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銀行法第
四十四條第一項所稱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自一百零二年起,將以漸進
方式逐年要求銀行提高普通股權益比率、第一類資本比率及資本適足率,各不得低於
一定比率。爰配合修正第二款,並刪除原規定第三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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