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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金融業接受個人資料查詢閱覽製給複製本之程序及收費標準
(102.04.26金管銀合字第10230001080號令廢止)
條文含有附件者,請點選條號(底線連結)進入查閱。
法條內容
第 4 條
金融業依本法接受當事人查詢或閱覽其個人資料或製給複製本得酌收費用 ,惟以具體反映受理查詢、閱覽及製給複製本之成本為限。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選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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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 間:
民國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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