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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內金融機構辦理在臺無住所之外國人開設新臺幣帳戶注意事項
(104.08.06金管銀外字第10450002340號函廢止)
條文含有附件者,請點選條號(底線連結)進入查閱。
法條內容
4
四 外國人開設新台幣帳戶,以活期存款、活期儲蓄存款及定期存款戶為 限。經財政部核准在台設有代表人辦事處之外國銀行、外國證券商及 外國保險公司得開設支票存款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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