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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銀行發行特別股注意事項(093.12.20金管銀(一)字第0931000693號令廢止)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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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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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永續特別股,指具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之特別股:
 (一) 無到期日,若有贖回條件者,其贖回權係屬發行銀行。
 (二) 訂有強制轉換為普通股之約定。
    累積特別股,指銀行在無盈餘年度未發放之股息,須於有盈餘年度補
    發之特別股。
    非累積特別股,指銀行在無盈餘年度未發放之股息,無須於有盈餘年
    度補發之特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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