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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103.10.24金管銀國字第10320003400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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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4     條
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之組織,除本辦法施行前經主管機關指
定辦理者外,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公司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三十五
億元,其股東以銀行與政府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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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