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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業銀行投資有價證券之種類及限額規定(105.12.22金管銀法字第10510005390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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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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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商業銀行投資經主管機關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之
    有價證券,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 經標準普爾公司 (Standard & Poor's)  評定,短期信用評等達 A
      -3  等級以上或長期信用評等達 BBB- 等級以上。
 (二) 經穆迪投資人服務公司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評定,短
      期信用評等達 P-3  等級以上或長期信用評等達 Baa3 等級以上。
 (三) 經惠譽公司 (Fitch, Inc.)  評定,短期信用評等達 F3 等級以上
      或長期信用評等達 BBB- 等級以上。
 (四) 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短期信用評等達 twA-3  等級
      以上或長期信用評等達 twBBB- 等級以上。
 (五) 經英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評定,短期信用
      評等達 F3  (twn)  等級以上或長期信用評等達 BBB-  (twn)  等
      級以上。
 (六) 經穆迪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短期信用評等達 TW-3 等級以
      上或長期信用評等達 Baa3.tw  等級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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