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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指定銀行受理經許可來臺之大陸地區人民開設外匯存款帳戶及匯款事宜規定(093.10.04金管銀(一)字第0930026713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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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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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指定銀行受理持居留證之大陸地區人民開設外匯存款帳戶及匯款,除
    憑居留證辦理外,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外匯存款來源不得自國內他人外匯帳戶轉帳存入。
 (二) 國外 (含大陸地區) 匯入款之結售及外匯存款帳戶提出結售,每筆
      結售金額不得逾新台幣五十萬元之等值外幣,不得化整為零。
 (三) 結購外匯限於大陸地區人民原先結售為新台幣未用完部分兌回外幣
      ,並應憑原始結售外匯水單,方得受理。但已獲准在國內工作者,
      得憑工作許可證明、居留證及所得來源證明文件,辦理結購外匯,
      每筆結購金額不得逾新台幣十萬元之等值外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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