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警察機關因偵查犯罪需要,得逕由各警察局行文查詢與該案有關之前 揭客戶往來、交易資料,並副知內政部警政署,不需報經本部核准, 以簡化行文流程;惟應表明係為偵辦刑事案件需要,註明案由,並須 由警察局局長 (副局長) 判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