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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銀行法第二十八條第四項訂定保守秘密之除外規定事項(090.02.27台財融(一)字第90727360號函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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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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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警察機關因偵查犯罪需要,得逕由各警察局行文查詢與該案有關之前
    揭客戶往來、交易資料,並副知內政部警政署,不需報經本部核准,
    以簡化行文流程;惟應表明係為偵辦刑事案件需要,註明案由,並須
    由警察局局長 (副局長) 判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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