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辦法第二條規定須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提出申報者,應依公平交易委員 會所定格式提出事業結合申報書並檢具相關資料。
104.07.09一、條次變更。 二、本條僅係重複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第八條,且公平交易委員會已訂有「事業結合 申報須知」及「事業結合申報書」供結合申報事業遵循,爰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