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12.19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銀行發行金融債券辦法第三條第七項,明定金融控股公司發行轉換公司債、
交換公司債及其他涉及股權之公司債,維持現行單一窗口受理之作業方式,向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遞件申請,同時副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爰於本條明定金融控股公司申請發行涉及股權之公司債,除依本辦法規定者外,
應另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或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
理準則辦理。
三、所稱依本辦法規定者,係指金融控股公司發行涉及股權公司債應適用本辦法第二
條、第四條至第十條等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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