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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票券金融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113.02.19金管銀法字第11302702451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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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4     條
年報之封面,應刊載票券金融公司名稱、年份及刊印日期。屬公開發行票
券金融公司,應於右上角刊印普通股股票代碼及以顯著字體刊載可查詢本
年報之網址,包括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之網址及票券金融公司揭露年
報相關資料之網址。
前項普通股股票代碼變更者,應於當年度及以後連續二年度併刊印原普通
股股票代碼。
第一項名稱變更者,應於當年度及以後連續二年度以新舊名稱對照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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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