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為法人者,應就其財務及業務有助於金融控股公司之 健全經營提出合理說明,且其董事長無金融控股公司負責人資格條件及兼 任子公司職務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十二款之情事。
098.09.07一、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為法人者,其財務發生困難或業務經營不善,可能損害金融 控股公司之健全經營。爰明定其申請核准時,應就其財務及業務有助於金融控股 公司之健全經營提出合理說明。參照日本銀行法第五十二條之十訂定。 二、現行條文所稱法人股東之代表人或被指定代表行使職務之自然人,係指其法定代 表人而言,爰修正為其董事長應無金融控股公司負責人資格條件及兼任子公司職 務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十二款之情事,以資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