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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變更組織為商業銀行之標準及辦法(090.06.21台財融(三)字第90707222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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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4     條
信用合作社申請變更組織為商業銀行,由理事會召集第一次股東會,選任
變更組織為商業銀行後之董事、監察人,並決議其任期之起算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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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