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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票券金融公司轉投資管理辦法(090.12.27台財融(四)字第0904000345號令訂定)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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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4     條
單一銀行持有單一票券金融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二十以上者,該票
券金融公司僅得申請轉投資該銀行轉投資之事業。但為配合金融政策者,
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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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