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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票券商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099.03.29金管銀國字第09900039294號令廢止)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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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4     條
票券金融公司之內部控制制度應包含下列各項原則:
一、管理階層之監督及控制文化:董事會應負責核定整體經營策略及重大
    政策,並定期檢討,董事會對於確保建立並維持適當有效之內部控制
    制度負有最終之責任;高階管理階層應負責執行董事會核定之經營策
    略與政策,建立足以辨識、衡量、監督及控制票券金融公司風險之程
    序,訂定適當之內部控制政策及監督其有效性與適切性。
二、風險之辨識與評估:對所有目標之達成可能產生負面影響之重大風險
    ,皆可辨識及評估,並決定如何因應相關風險,使其能被限制在可承
    受之範圍內。
三、控制活動與職務分工:控制活動應是票券金融公司每日整體營運之一
    部分,應設立完善之控制架構,及訂定各層級之內控程序;有效之內
    部控制制度應有適當之職務分工,且管理階層及員工不應擔任責任相
    互衝突之工作。
四、資訊與溝通:應保有適切完整之財務、營運及遵循法令等資訊;資訊
    應具備可靠性、及時性與容易取得之特性,並以一致性之格式提供,
    有效之內部控制制度應建立有效之溝通管道。
五、監督活動與更正缺失:票券金融公司內部控制整體之有效性應予持續
    監督,營業單位、內部稽核或其他內控人員發現之內部控制缺失均應
    即時向適當層級報告,若屬重大之內部控制缺失應向高階管理階層及
    董事會報告,並應立即採取改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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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