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5.09.22 一、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交割制度下,票券商及清算交割銀行間券項之結算交割係
由集保結算機構負責,款項之集中清算則透過中央銀行同業資金調撥系統辦理。
惟中央銀行僅受理票券金融公司及銀行開設存款帳戶,故兼營票券金融業務證券
商之款項清算,以往係由證券商公會選定一家清算交割銀行辦理。
二、考量證券商資金調度之便利性,其兼營票券金融業務之款項收付無須限定由同一
家清算交割銀行辦理。又受理開設存款帳戶並辦理款項收付原即為銀行一般業務
,無須限定由現有十六家清算交割銀行辦理,爰修正並精簡但書規定。
099.08.11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業遴選特定銀行擔任美元清算銀行,並經中央
銀行同意。為配合外幣短期票券納入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辦理結算,爰增加第
二項規定,明定外幣短期票券結算所產生之外幣款項清算作業,應由中華民國銀行商
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選定之外幣清算銀行辦理。
104.07.21 一、現行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辦理結算所產生參加人應收及應付之清算款項為
新臺幣時,係申請由中央銀行辦理,為與第二項規範清算款項為外幣時之結、清
算機構明確區分,酌修第一項文字。
二、因應「外幣結算平台」第四階段功能擴充,納入外幣債、票券或股票交易採款券
同步交割(DVP )機制,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辦理外幣短期票券結算所產
生參加人應收及應付之清算款項為外幣時,應連結外幣結算機構辦理款項結算,
並由外幣清算銀行連結外幣結算機構辦理款項清算,爰配合修正第二項規定並酌
修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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