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經財政部許可得直接往來之金門、馬祖外匯指定銀行,辦理對大陸福
建地區之進出口外匯業務,其作業方式如下:
(一) 收到得直接往來之大陸地區銀行所簽發之信用狀,得通知當地受益
人,並於辦理信用狀出口押匯後,將有關單據逕寄開狀銀行或付款
銀行求償。辦理出口託收業務時,亦得將有關單據逕寄大陸地區之
代收銀行。
(二) 受理當地廠商申請簽發信用狀至大陸地區,須以得直接往來之大陸
地區銀行為通知銀行及押匯銀行,並得接受大陸地區金融機構所逕
寄之求償單據。辦理進口代收業務時,亦得接受大陸地區託收銀行
所逕寄之單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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