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金融控股公司申請轉投資型態如屬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點第二項
規定辦理:
(一)為維持原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投資持股比率之現金增資。
(二)使被投資事業成為子公司,且原已投資金額加計本次投資金額累計
未超過新台幣三億元者。
(三)購買子公司之少數股權。
金融控股公司如符合前項條件,應檢附下列申請文件:
(一)自評表(附表四)及申請文件為真實確認之聲明書(附表二)。
(二)董事會會議紀錄。
(三)被投資事業股東結構及經營團隊成員。
(四)被投資事業業務範圍、業務之原則及方針、業務發展計畫。
(五)預定執行投資計畫具體時程及未能依計畫執行之處置措施。
(六)遵守公司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二百零六條準用第一百七十八條有關
競業禁止及利益衝突防止規定,暨遵循第五點所述情事之聲明書(
附表三–1 或三–2 )。
(七)金融控股公司集團資本適足率及各子公司資本適足性之說明。
(八)金融控股公司加計本次投資後之雙重槓桿比率及已投資之被投資事
業明細表。
(九)金融控股公司對所有投資股權之管理及具體風險控管機制。
(十)非經由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場所所為之投資行為,應提
出交易價格合理性之說明。
(十一)其他依被投資事業特性應另行檢具之評估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