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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特殊目的公司設立及許可準則(111.05.24金管銀法字第11102714071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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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4     條
特殊目的公司經營資產證券化業務,應以單一資產證券化計畫為限。
特殊目的公司於資產證券化計畫執行完成後,應予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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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