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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115.08.18金管銀法字第11502722381號令修正)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7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五年八月十八修正發布之第 4、6、10、13、16、24 條、第 16 條
格式 G、第 18 條格式 K、第 20 條格式一、格式二及格式四自一百十七
會計年度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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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4     條
財務報告指財務報表、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及其他有助於主要使用者決策
之揭露事項及說明。
財務報表應包括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其
附註或附表。
前項主要報表及其附註,除新成立之事業、第四項所列情況,或本會另有
規定者外,應採兩期對照方式編製。主要報表並應由銀行之董事長、經理
人及會計主管逐頁簽名或蓋章。
當銀行追溯適用會計政策或追溯重編其財務報告之項目,或重分類其財務
報告之項目時,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八號相關規定辦理。
本準則所稱重大,係指財務報告資訊之遺漏、誤述或模糊可被合理預期將
影響一般用途財務報告主要使用者以該財務報告資訊所作決策之情形。重
大之判斷取決於資訊之量化因素或質性因素,量化因素應考量認列於財務
報表之影響金額,及可能影響主要使用者對銀行財務狀況、財務績效及現
金流量整體評估之未認列項目(包括或有負債及或有資產);質性因素至
少應考量銀行特定因素及外部因素,包括關係人之參與、不普遍之交易、
非預期之差異或趨勢變動、所處之地理位置、其產業領域或營運所在地之
經濟情況等。

法源資訊編:
21. 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八月十八日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 115
    02722381  號令修正發布第 4、6、10、13、16、24、31、33 條條文
    及第 16 條條文之格式 G、I 、第 18 條條文之格式 K、第 20 條條
    文之格式一、格式二、格式四、第 24 條條文之格式六之十、格式六
    之十五;增訂第 24 條條文之格式五之二十二之一、格式五之二十二
    之二、格式六之十六、六之十七,原格式五之二十二修正為格式五之
    二十二之二,原格式六之七修正為格式六之十五;依第 33 條規定:
    除第 31 條及第 16 條格式 I  自一百十五會計年度第二季施行,第
    4、6、10、13、16、24  條、第 16 條格式 G、第 18 條格式 K、第
    20  條格式一、格式二及格式四自一百十七會計年度施行外,自發布
    日施行

修正前條文:(現行有效條文)
第 4 條
財務報告指財務報表、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及其他有助於主要使用者決策
之揭露事項及說明。
財務報表應包括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其
附註或附表。
前項主要報表及其附註,除新成立之事業、第四項所列情況,或本會另有
規定者外,應採兩期對照方式編製。主要報表並應由銀行之董事長、經理
人及會計主管逐頁簽名或蓋章。
當銀行追溯適用會計政策或追溯重編其財務報告之項目,或重分類其財務
報告之項目時,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一號相關規定辦理。
本準則所稱重大,係指財務報告資訊之遺漏、誤述或模糊可被合理預期將
影響一般用途財務報告主要使用者以該財務報告資訊所作決策之情形。重
大之判斷取決於資訊之量化因素或質性因素,量化因素應考量認列於財務
報表之影響金額,及可能影響主要使用者對銀行財務狀況、財務績效及現
金流量整體評估之未認列項目(包括或有負債及或有資產);質性因素至
少應考量銀行特定因素及外部因素,包括關係人之參與、不普遍之交易、
非預期之差異或趨勢變動、所處之地理位置、其產業領域或營運所在地之
經濟情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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