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運用於境外投資之外幣存款、股票、債券、短期票券或資產證券化證
券,其範圍以下列為限:
(一)外幣存款除存放於中華民國境內之銀行或本國銀行海外分支機構外
,並得存放於全世界銀行資本或資產排名居前五百名以內或在中華
民國境內設有分行之外國銀行。
(二)於境外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及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或債券。
(三)經慕迪投資服務公司(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史丹普公
司(Standard & Poor's Corporation) 或惠譽國際評等公司(Fi
tch) 評等為 A 級或同等級以上由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
券、短期票券或資產證券化證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