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本規定之金融機構為銀行、信託投資公司、信用合作社、農會信用部 、漁會信用部、票券金融公司、信用卡公司、辦理儲金匯兌之郵政機 構、信託業、證券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金融事業、證券投資 顧問事業、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期貨商及保險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