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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銀行相關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106.10.03金管銀票字第10640003840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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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4     條
受託人申請公益信託之設立及受託人許可,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三份:
一、設立及受託人許可申請書。                                  
二、信託契約或遺囑。                                          
三、信託財產證明文件。                                        
四、委託人身分證明文件。                                      
五、受託人履歷書及身分證明文件。                              
六、信託監察人履歷書、願任同意書及身分證明文件。              
七、設有諮詢委員會者,其職權、成員人數、成員履歷書、願任同意書及
    身分證明文件。
八、受託當年度及次年度信託事務計畫書及收支預算書。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法人依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以宣言設立信託者,前項第二款應提出
之文件為法人決議、宣言內容及第七條第三項之信託契約。
第一項第五款至第七款之履歷書應載明姓名、住所及學、經歷;其為法人
者,載明其名稱、董事、主事務所及章程。
第一項第五款受託人為信託業者,得以主管機關核准之營業許可證明代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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