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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業務區域辦法(094.02.15金管銀(三)字第0943000053號令訂定)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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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4     條
縣轄之信用合作社業務區域若未及全縣者,如已依最近一次檢查報告所列
資產可能遭受損失為最低標準提足評價準備,且年度決算後無累積虧損,
得申請擴大業務區域至該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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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