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轄之信用合作社業務區域若未及全縣者,如已依最近一次檢查報告所列 資產可能遭受損失為最低標準提足評價準備,且年度決算後無累積虧損, 得申請擴大業務區域至該縣。
094.02.15一、本條規定縣轄之信用合作社業務區域若未及全縣者,得申請擴大業務區域至該縣 之標準。 二、本條係參考「信用合作社擴大業務區域要點」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