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12.25 一、本條新增。
二、參酌「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四條規定訂定。
三、參考國際會計準則第一號「財務報表之表達」(IAS 1 )第十段規定,訂定財務
報表主要報表名稱為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權益變動表及現金流量表。
四、參考 IAS 1 第十段及第三十九段規定,企業揭露比較資訊時,除特定情況外,
均應採兩期對照方式編製。並規範主要報表應由理事主席、經理人及會計主管逐
頁簽章。
五、依 IAS 1 第十段及第三十九段規定,當企業追溯適用會計政策或追溯重編財務
報告之項目,或重分類其財務報告之項目時,整份財務報表應包括最早比較期間
之期初資產負債表,故於揭露比較資訊時,至少應列報三期之資產負債表、兩期
之其他報表及相關附註,爰於第四項明定信用合作社有上開情況時,年底之資產
負債表應採三期列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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