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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115.08.31金管銀法字第11502724121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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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4     條
本辦法所稱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存款帳戶之認定標準及分類如下:
一、第一類:
(一)屬偽冒開戶者。
(二)屬警示帳戶者。
(三)屬衍生管制帳戶者。
二、第二類:
(一)短期間內頻繁申請開立存款帳戶或設定約定帳號,且無法提出合理
      說明者。
(二)客戶申請之交易功能與其年齡或背景顯不相當者。
(三)客戶提供之聯絡資料均無法以合理之方式查證者。
(四)存款帳戶經金融機構或民眾通知,疑為犯罪行為人使用者。
(五)存款帳戶內常有多筆小額轉出入交易,近似測試行為者。
(六)短期間內密集使用銀行之電子服務或設備,與客戶日常交易習慣明
      顯不符者。
(七)存款帳戶久未往來,突有異常交易者。
(八)非本國籍人士,經銀行得知開戶時所提供查核之居留證等相關身分
      證明文件,已於期滿前遭註銷或屬逾期居留,或經通報行方不明者
      。
(九)開戶人所留存之手機號碼與同一銀行內警示帳戶之開戶人所留存之
      手機號碼相同,且疑為犯罪行為人使用者。
(十)存款帳戶所連結之虛擬帳號,於一定期間內多次遭通報列為警示者
      。
(十一)經銀行得知客戶已遭通報為失蹤人口者。
(十二)屬司法警察機關所列疑涉詐騙境內金融帳戶者。
(十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或銀行認定有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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