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金融機構受理臨櫃國內匯款及新臺幣三萬元以上無摺存款案件,應留 存匯款人或存款人姓名、身分證號碼(或統一證號)及電話(或地址 )等資料。法人、獨資、團體或合夥事業為匯款人時,應填具該法人 、獨資、團體或合夥事業之名稱、統一編號及電話(或地址)等資料 。如為代理人辦理匯款或非存款戶本人辦理新臺幣三萬元以上無摺存 款者,應於匯款申請書或無摺存款單上加註匯款代理人或存款代理人 姓名及身分證號碼(或統一證號),非存款戶本人辦理未達新臺幣三 萬元無摺存款者,應加註姓名及電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