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擬持有同一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 分之十五者,應檢具下列申請書件: (一)申請書(附表一)。 (二)申請表(附表二)。 (三)資金來源說明表(附表三)。 (四)聲明書(附表四)。 前項所出具之聲明書,應包括遵守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 簡稱本會)核准時所為之附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