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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出售不良債權應注意事項(104.08.17金管銀合字第10430001940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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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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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金融機構出售不良債權時,應訂定應買人之消極資格條件,且應與買
    受人約定不得有不當催收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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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