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12.23 一、鑒於本局所監理之外國銀行,因陸續併購問題金融機構後,在我國金融市場之市
佔率明顯提高,使我國金融體系受外國銀行跨境經營影響漸增,再加上金融風暴
後,各國均強化國際性銀行之管理,基於此一潮流,為使我國金融市場穩健發展
並確保客戶權益,本局對於外國銀行之管理必須提高其監理之深度及廣度,又因
配合兩岸金融發展,開放陸資銀行來臺設立分支機構,及強化衍生性金融商品之
管理措施,以上均使外國銀行組之業務量大幅提高且更為複雜,是以,須新增一
科以強化其監理人力,爰將第五款外國銀行組之科數由原來二科增為三科。
二、鑒於本局所監理之金融控股公司及其相關轉投資事業規模持續擴大,業務發展快
速,且金融控股公司及所屬集團間之業務型態特殊,其跨業經營所衍生之共同行
銷作業,及以集團方式經營,使其關係人龐雜,其交易模式較一般非屬金控集團
之銀行業複雜度高,使本局對其跨業行銷之監理及股權管理須更為加強,以保護
民眾權益。又目前各大型金融控股公司為因應兩岸金融監理合作瞭解備忘錄(M-
OU)之簽署,未來將增加赴大陸地區增設分支機構或其他投資、業務申請之相關
案件,且大陸地區商業銀行或陸資銀行參股投資後,股權管理責任更為加重,倘
金融控股公司組仍維持原來三科之組織架構,恐無法順利執行上述監理業務,爰
將第六款金融控股公司組之科數由原來三科增為四科。另第七款至第十二款酌作
款次調整。
111.09.26 現行條文第四款所稱信託票券組,配合第八條該組掌理事項調整,修正單位名稱為信
託票券支付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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