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發行機構不得發行電子票證或簽訂特約機構。 依本條例發行之電子票證,其應用安全強度等級、安全需求設計、防護措 施及相關事項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098.01.23一、第一項規定電子票證之發行,採取核准制,明定應經主管機關之核准。 二、第二項規定依本條例發行之電子票證,其應用安全強度等級由主管機關定之。104.06.24一、原條文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二、為利主管機關授權訂定之電子票證應用安全強度之管理規範範圍更資明確,爰於 第二項明列準則應涵蓋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