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將無法正確使用本系統的功能
跳至主要內容
    :::
  • 現在位置:法規查詢結果
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對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之授信限額標準(103.04.15金管銀合字第10330001320號令修正)
條文含有附件者,請點選條號(底線連結)進入查閱。
法條內容
第    4     條
第二條及第三條所稱條件,指信用合作社同時符合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年內未因違反金融相關法規,受主管機關處分,或受處分而其
    違法情事已具體改善並經主管機關認可。
二、前一年底逾放比率未逾百分之一。
三、前一年底資本適足率達百分之十二以上。
四、前一年底備抵呆帳覆蓋率達百分之百以上。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選類別)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設條件)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