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及第三條所稱條件,指信用合作社同時符合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年內未因違反金融相關法規,受主管機關處分,或受處分而其 違法情事已具體改善並經主管機關認可。 二、前一年底逾放比率未逾百分之一。 三、前一年底資本適足率達百分之十二以上。 四、前一年底備抵呆帳覆蓋率達百分之百以上。
103.04.15一、本條新增。 二、現行條文第二條第二項規定之條件,移列於本條。 三、配合第三條之修正,信用合作社符合本條規定條件者,對同一關係人之授信,亦 適用較高之限額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