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01.18 一、現行依母子銀行合併報表計算對大陸地區之暴險總額度,雖可完整表達母銀行所
承受之全部風險,惟對於與大陸有地緣關係之香港子銀行或大陸地區子銀行,因
其往來對象多屬大陸地區人民、法人之情況,恐將大幅限制該子銀行之業務發展
。
二、另主管機關對於銀行承擔海外子銀行風險之監理,仍可透過銀行法第七十四條及
本辦法第七條限制投資額度之方式控管。
三、又銀行依資本適足性相關規定計算本行資本適足率時,係由合格資本中扣除對子
銀行之投資金額,故在資本計算方面已可就投資子銀行之風險達控管效果。
四、綜上,修正(一)之內容,不併入子銀行對大陸地區之授信、投資及資金拆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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