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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消費性無擔保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102.11.18金管銀合字第10230003860號公告訂定)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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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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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借款利息計付方式)
    借款利息之計付方式如下,金融機構應依產品類型,選擇記載:
□(一)按金融機構基準利率(或其他指標利率)_%加年利率_%計算
        (合計年利率_%);嗣後隨金融機構基準利率(或其他指標利
        率)變動而調整,並自調整後之第一個繳款日起,按調整後之年
        利率計算。
□(二)按金融機構基準利率(或其他指標利率)_%加年利率_%計算
        (合計年利率_%);嗣後隨金融機構基準利率(或其他指標利
        率)變動而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
□(三)固定利率,按年利率_%計算。
□(四)限制提前清償之利率計算方式如次:____
□(五)(由借貸雙方個別約定之其他方式)
    第一項所稱之基準利率(或其他指標利率)以____(請金融機構
    載明係中央銀行重貼現率、主要銀行定儲平均利率、金融業隔夜拆款
    平均利率、貨幣市場利率或其他具市場性、代表性、透明化之利率指
    標加一定比率,並經依規定公告者)定之。
    前二項之利息計算方式,依各金融機構之規定或貸款產品之不同分為
    下列二種方式:
(一)按日計息者,一年(含閏年)以三百六十五日為計息基礎,以每日
      __(請金融機構載明係最高、平均或最終)放款餘額乘以年利率
      ,再除以三百六十五即得每日之利息額。
(二)按月計息者,本金乘以年利率,再除以十二即得每月之利息額。不
      足一個月之畸零天數部分,則按日計息,即:一年(含閏年)以三
      百六十五日為計息基礎,以本金乘以年利率、天數,再除以三百六
      十五即得畸零天數部分之利息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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