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 完整條文檔案) 第四部分 作業風險
壹、標準法(Standardized Approach)
一、計算方式
二、組成因子及定義
三、在集團內採用標準法
四、損失資料辨識、蒐集及處理之標準
五、自損失因子(LC)中排除的損失
六、從營運指標(BI)中排除已剝離之營業活動
七、納入合併與收購相關之損失及營運指標(BI)項目
八、揭露
貳、附錄
附錄一:營運指標(BI)組成因子之定義
附錄二 作業風險損失事件型態分類
法源資訊編:
12.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七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
11202741271 號令修正發布第一部分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調整、
第二部分信用風險標準法及內部評等法、第四部分作業風險、第六部
分槓桿比率之計算及第七部分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計算表格;
並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修正前條文:(現行有效條文)
第 4 條
第四部分 作業風險
壹、計算方法
一、基本指標法
(一)計算方式
(二)營業毛利(Gross Income)之計算說明
二、標準法及選擇性標準法
(一)適用標準
(二)標準法之計算方式
(三)選擇性標準法之計算方式
三、進階衡量法
(一)實施初期之資本底限規定
(二)管理架構之基本要求
(三)質之標準
(四)量之標準
(五)損失資料庫
(六)業務經營環境與內部控制因素
(七)情境分析
(八)風險抵減
(九)衡量方法選用(併用)原則
貳、附錄
附錄一 營業毛利計算說明
附錄二 標準法下各業務別之定義
附錄三 作業風險損失事件型態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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