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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114.01.03金管銀法字第11302743801號令修正)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7 月 01 日
一百十四年一月三日修正發布第二部分信用風險標準法及內部評等法、第
三部分證券化、第五部分市場風險及第七部分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
計算表格,除修正第二部分信用風險標準法及內部評等法註五十六自一百
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外,其餘自一百十四年七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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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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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作業風險
壹、標準法(Standardized Approach)
一、計算方式
二、組成因子及定義
三、在集團內採用標準法
四、損失資料辨識、蒐集及處理之標準
五、自損失因子(LC)中排除的損失
六、從營運指標(BI)中排除已剝離之營業活動
七、納入合併與收購相關之損失及營運指標(BI)項目
八、揭露
貳、附錄
附錄一:營運指標(BI)組成因子之定義
附錄二 作業風險損失事件型態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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