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淨值,係指上一會計年度經股東會承認之盈餘分配後淨值。無 股東會者,以董(理)事會通過者為準。在未完成上開程序前,以最近一 次經完成上開程序之盈餘分配後淨值為準。銀行年度中之現金增資,准予 計入淨值計算,並以取得驗資證明書為計算基準日。
103.06.27參照銀行法施行細則第九條、財政部八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台財融字第八二一一五三 八五九號函第三點及八十六年十月一日台財融字第八六八○九五一五號函,明定淨值 之計算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