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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個人購車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103.11.12金管銀合字第10300300880號公告訂定)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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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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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貸款計息方式之約定
    本貸款之利息計算方式如下(金融機構得依實際產品類型選擇記載之
    ):
□(一)按金融機構基準利率(或其他指標利率)__%加年利率__%
        計算(合計年利率__%);嗣後隨金融機構基準利率(或其他
        指標利率)變動而調整,並自調整後之第一個繳款日起,按調整
        後之年利率計算。
□(二)按金融機構基準利率(或其他指標利率)__%加年利率__%
        計算(合計年利率__%);嗣後隨金融機構基準利率(或其他
        指標利率)變動而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
        。
□(三)固定利率, 按年利率__%計算。
□(四)限制提前清償之利率計算方式如下:_______(依金融機
        構實際產品類型記載之)
□(五)(由借貸雙方個別約定)
    第一項所稱之基準利率(或其他指標利率)以____(請金融機構
    載明係中央銀行重貼現率、主要銀行定儲平均利率、金融業隔夜拆款
    平均利率、貨幣市場利率或其他具市場性、代表性、透明化之利率指
    標加一定比率,並經依規定公告者)訂之。
    前二項之利息計算方式如下(金融機構得依實際情形擇一記載之):
□(一)按日計息者,一年(含閏年)以三百六十五日為計息基礎,以每
        日__(請金融機構載明係最高、平均或最終)貸款餘
        額乘以年利率,再除以三百六十五即得每日之利息額。
□(二)按月計息者,本金乘以年利率,再除以十二即得每月之利息額。
        不足一個月之畸零天數部分,則按日計息,即:一年(含閏年)
        以三百六十五日為計息基礎,以本金乘以年利率、天數,再除以
        三百六十五即得畸零天數部分之利息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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