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中央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或本社存款 為擔保品之授信,得不計入本辦法所稱授信限額及授信總餘額。
103.11.27一、明定得不計入本辦法所稱授信限額及授信總餘額之授信。 二、本條所稱「本社存款」,包括以本社活期存款或定期存單為擔保品之授信,得不 計入本辦法授信限額及授信總餘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