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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法準用銀行法第三十三條授權規定事項辦法(103.11.27金管銀合字第10330003760號令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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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4     條
以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中央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或本社存款
為擔保品之授信,得不計入本辦法所稱授信限額及授信總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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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