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04.27 一、鑒於本條例施行日期非屬年之始日,考量業者計算及遵循之便利性與明確性,對
於代理收付款項總餘額之一年日平均餘額計算方式,區分首次計算及後續計算,
除首次計算部分,視業者經營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業務之時點及期間長短,規
定不同計算方式外,第二次起之後續計算,均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
日止為計算期間。
二、針對首次計算,區分本條例施行前已經營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業務逾一年、本
條例施行前已經營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業務未逾一年及本條例施行後經營代理
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業務等情形,訂定不同計算方式,惟仍以涵蓋業者完整營運週
期之一年為計算期間。
110.06.30 配合本條例自一百十年七月一日施行,修正有關「一年日平均餘額」之計算方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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