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信託存續期間) 應載明信託契約之存續期間。 委託人應於信託契約存續期間到期日二個月前完成續約或與其他業者 訂定新約,或另訂定履約保證契約,並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104.04.27一、依信託業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訂定第一項。 二、依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七項規定,訂定第二項委託人於信託契約到期前應辦理續約 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