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04.27 一、考量交易風險,並配合「身分確認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爰為第一項之訂定。
二、配合「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簡稱「業務管理規則」)第十二條規定,
於第二項明定不得以信用卡方式進行儲值及辦理電子支付帳戶間款項移轉。
三、為明確告知使用者儲值款項及支付款項於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下之金額上限,爰
於第三項及第四項明定之,以避免爭議。
107.09.20 考量實務上利用信用卡進行儲值之需求,電子支付機構依規得受理使用者利用信用卡
進行儲值;惟為兼顧風險控管及避免利用信用卡進行套現之弊端,針對受理使用者利
用信用卡進行儲值,要求儲值款項以新臺幣為限,且僅供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使用
,不得進行電子支付帳戶間款項移轉或提領,爰參酌「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第十二條規定,修正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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