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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107.09.20金管銀合字第10702735040號公告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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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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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電子支付機構業務服務之說明
    電子支付機構依身分認證等級之不同而對使用者每月累計付款金額、
    每月累計收款金額及帳戶餘額,訂定不同金額上限。
    使用者得透過電子支付機構同意之方式,於電子支付帳戶存入儲值款
    項,若使用者利用信用卡於電子支付帳戶進行儲值,儲值款項以新臺
    幣為限,且僅供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使用,不得進行電子支付帳戶
    間款項移轉或提領。
    使用者於電子支付帳戶中之新臺幣及外幣儲值款項,餘額合計不得超
    過等值新臺幣五萬元。超過時該筆款項將無法完成儲值。
    電子支付機構辦理每一使用者之新臺幣及外幣電子支付帳戶間款項移
    轉,每筆不得超過等值新臺幣五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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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