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07.08 一、第一項明定本辦法之補貼利率。按本法修正通過後,依行政院「中央行政機關法
制作業應注意事項」第十六點規定,各機關於草擬法律修正時,對於應訂定之法
規命令,應於法律公布施行後六個月內完成發布;爰參考莫拉克風災時之補貼利
率標準及目前市場利率水準,按實際貸放利率予以補貼,但最高不得超過下列補
貼利率上限;未來再視市場利率情形,於必要時進行調整:
(一)購屋貸款(含自用住宅及非自用住宅)、以災區之房屋為擔保之其他貸款及其
他擔保貸款:百分之二。
(二)保險單借款:百分之三。
(三)汽車貸款、信用卡與現金卡應繳款項及其他無擔保貸款:百分之四。
(四)債務協商債務:百分之三點五。
二、第二項明定政府專案貸款之債務展延利息補貼方式。
113.07.31 第一項所定補貼利率上限係參考九十八年八月莫拉克風災之補貼利率標準及一百零五
年訂定本辦法時之市場利率水準所定,鑑於近年利率調升,爰調查金融機構各項貸款
實際平均貸款利率並參考調整第一項部分種類貸款補貼利率上限。另配合現行條文第
三款修正為第三款及第四款,其後款次遞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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