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業及其他經本會指定之金融機構於推出新產品或服務或辦理新種業務 前,應進行產品之洗錢及資恐風險評估,並建立相應之風險管理措施以降 低所辨識之風險。
107.11.09一、依據 FATF 第十五項建議之評鑑準則第一點及第二點,並參酌「銀行業及電子支 付機構電子票證發行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要點」第五點規定,要求 銀行業及其他經本會指定之金融機構應於新產品及新業務上線或運用新科技前, 進行產品之洗錢或資恐風險評估。 二、新種業務包括新支付機制、運用新科技於現有或全新之產品或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