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業務機構就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異常存款帳戶應加強確認該開戶人身 分,並得採取持續審查措施如下: 一、在建立或新增業務往來關係前,取得高階管理人員同意。 二、採取合理措施以瞭解開戶人財富及資金來源。其中資金來源係指產生 該資金之實質來源。 三、持續監督業務往來關係。
113.11.29為使存款業務機構依本條例之規定就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異常存款帳戶強化確認開戶 人身分,爰參酌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有關「高風險情形」之相 關規定,訂定本條加強確認開戶人身分或持續審查措施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