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及於加工附合混合物) 動產擔保交易之標的物,有加工、附合或混合之情形者,其擔保債權之效 力,及於加工物、附合物或混合物。但以原有價值為限。
(效力及於加工附合混合物)
065.01.28一 本條係增訂。 二 標的物經加工、附合或混合後,擔保債權效力所及之範圍如何,宜作原則性規定 。爰參照民法第 812、813 及 814 條暨美國動產擔保交易法等修正例,增訂本 條,以使經設定擔保之動產,其債務人仍得充分享有使用收益之權,以增加擔保 交易標的物之價值,兼謀有效確保債權人之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