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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存款保險條例(104.02.04華總一義字第10400012431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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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40     條
(要保機構股票發行之公告及申報)
依證券交易法公開發行股票之要保機構,經存保公司依第二十八條第一項 第二款、第三款或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辦理時,應以契約簽訂日為事實 發生日,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公告並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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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