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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法(108.01.16華總一經字第10800002761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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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40     條
(資本適足率)
金融控股公司以合併基礎計算之資本適足性比率、衡量範圍及計算辦法, 由主管機關定之。 金融控股公司之實際資本適足性比率低於前項辦法之規定者,主管機關得 命其增資、限制其分配盈餘、停止或限制其投資、限制其發給董事、監察 人酬勞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或限制;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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