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券金融公司應於內部控制制度中訂定經理人及相關人員違反本辦法或公 司所訂內部控制制度規定時之處分。 票券金融公司應隨時檢查內部稽核人員有無違反第十八條之規定,如有違 反規定者,應於發現之日起一個月內調整其職務。 票券金融公司依第三十五條規定申報內部稽核人員之基本資料時,應檢查 內部稽核人員是否符合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如有違反規定者, 應於二個月內改善,若逾期未予改善,票券金融公司應立即調整其職務。
095.12.29一、條次變更。 二、本條由現行條文第二十四條增修部分文字移列第二項。 二、參酌「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四十二條規定、「銀行內部 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予以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