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10.30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我國本國銀行、金融控股公司及票券金融公司於一百零二年會計年度開始日
起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編製財務報告,爰本次修正第六條第二款及第四款、第
九條附表二至附表四、第十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一目之二、第二目、附表九及附表
十、第十一條第三款第六目及附表十八、第二十一條序文第一款第一目前段、附
表四十八及第二款第一目、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後段及
第十一款第一目、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一條,自一百零
二年會計年度開始日起適用。
106.03.03 一、本條刪除。
二、基於金融業自一百零二會計年度起已全面開始採用 IFRSs 編製財務報告,爰刪
除本條過渡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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